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创新精神,激励博士生潜心科研,不断提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指标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6月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为本学年获得或拟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第五条 参评博士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涉密学位论文和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得参评。
第六条 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为本学年博士学位授予人数的10%。具体指标由学校根据每学年具体情况统一下达。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无违法违纪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立足本学科前沿或面向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九条 学位论文在理论、方法或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第十条 学位论文遵循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表达准确,图表规范。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至参评期间,应获得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盲审成绩和答辩委员会评价全部为优良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盲审成绩平均≥85分,最低分≥80分。
2.被半数及以上评阅专家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3.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盲审成绩平均≥90分、学位论文相关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有证书且西安石油大学为完成单位),可优先推荐。
相关学术论文须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石油大学。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满足条件的博士生填写《西安石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评选。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和学校下达名额,结合申请人相关学术成果、学位论文创新点、评审专家意见和答辩委员会评价等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复核。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的,入选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公示并发文。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将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参评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奖励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3000元,指导教师6000元。奖励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10000元,指导教师20000元。入选国家一级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参照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不得与省级优秀博士论文重复奖励。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公示期间及公示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调查核实,确认存在剽窃、作假、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撤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追回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