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文件 >> 正文
西安石油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日期:2025-01-06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数据;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分别负责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受理校内外对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名书面举报。各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具体负责涉及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五条 通过学术不端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嫌疑时,各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通知当事人及指导教师,并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单数)。被调查人指导教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第六条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的具体查实工作。

第七条 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认定,向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交书面调查认定报告和证据材料,经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书面调查认定报告应包括调查对象、内容、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调查认定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审定。如调查认定报告和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则予以审核通过;如存在事实不够清楚或证据不够充分等情况时,则学校另行聘请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重新认定,专家成员不少于3人(单数),认定结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认定过程中不作为、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疏于管理的学院(系)给予校内通报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当事人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已获相关表彰的,撤销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表彰,追回各项奖励。同时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撤销奖励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当事人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通报、减招、停招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学院(系)年度考核。学院(系)学位论文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需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西石大研〔2013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