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保障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抽检工作按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认定
第四条 认定
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学位论文给出评议意见。
(一)3位专家均给出“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合格论文”。
(二)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给出“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均给出“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不合格意见论文”;出现1位及以上复评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不提交抽检学位论文的,其学位论文直接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应及时通知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
第六条 对作者的处理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博士6个月,硕士3个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填写“修改说明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表”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更换原存档学位论文。
审议未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并通报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条 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一)“存在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的处理
1.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要认真总结分析,提交整改方案,由学院给出相应处理意见。
2.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出现2篇“存在不合格意见学位论文”的,暂停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二)“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1.学院负责人对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责令提交整改方案,并在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之后2年内对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逐一审核该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2.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所有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招生资格暂停期满申请恢复时,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3.所指导的学位论文1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或5年内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取消导师资格,3年内不受理导师资格申请。
4.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在暂停招生资格和取消导师资格期间,一并暂停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资格,取消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项目立项、评奖评优资格,取消申请高一级别和新增类型的导师资格。
第八条 对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一)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校约谈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扣减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招生指标。
(二)1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或3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列为“预警学位授权点”,加倍扣减研究生招生指标。
(三)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责令限期整改1年,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含问题成因及反思,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下一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视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调整或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对学院的处理
(一)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对学院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扣减研究生招生指标。学院在接到抽检评议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二)1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或连续2年及以上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校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质量约谈,加倍扣减研究生招生指标,并视情况扣减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立项、评奖评优指标,直至取消相应资格。
(三)学校在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之后2年内对相关学院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
第十条 对由于违反学术道德、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形成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复议属实的,学校将依法撤销该论文作者已获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追究指导教师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关责任人处理过程中不作为、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的学院,学校将给予校内通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