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是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选题及开题报告撰写要求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也可以是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选题应对我国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广泛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熟练掌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以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开题报告。
第二条 博士生开题原则上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开题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经导师和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延期时间以半年为单位。开题报告通过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8个月。
第三条 开题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包括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等)。
(二)学位论文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创新之处等)。
(三)预期达到的目标、预期研究成果。
(四)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五)参考文献。
第四条 开题报告撰写要求
(一)开题报告字数不少于8000字。
(二)开题报告参考文献不少于9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1/3,近五年文献不少于1/3。
第二章 开题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开题报告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开题采取先评阅后做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系)(以下简称学院(系))聘请3名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2名。
(二)开题报告经导师评阅“同意开题”后,送交专家评阅,评阅时间一般为2周。3份评阅意见中若有2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开题”,则需要重新选题或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评阅。开题报告评阅通过,方可组织开题报告论证会。
第六条 开题报告论证会
(一)除涉密学位论文外,开题报告论证会应公开进行,由学院(系)负责组织。
(二)开题报告论证组由至少5名相同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和秘书各1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含博士生本人导师)。若选题为交叉学科,可适当增加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开题报告论证会的专家名单,须经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开题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开题报告论证专家,宣布开题报告论证会程序。
(二)博士生PPT汇报开题报告主要内容(30—40分钟)。
(三)开题报告论证专家就论文选题、研究思路以及论文工作计划等进行点评和提问,博士生回答问题。
(四)举行内部会议。博士生与列席人员暂时回避,秘书宣读评阅专家对开题报告的评阅意见,开题报告论证专家讨论开题报告,并签署论证意见。
(五)复会。开题报告论证组组长向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宣读专家组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评价意见。开题论证会的论证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论证小组秘书负责记录和整理。开题论证会结束后3天内,将开题报告专家评阅意见和开题报告论证会专家论证意见送交学院(系)存档。
(六)开题报告通过者,应在一周内根据论证小组的评定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所在学院(系)存档备查,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开题信息。
(七)开题报告论证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学院(系)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完成开题信息审核,并将《开题报告结果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在开题报告论证会上,导师对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能代替博士生回答专家提问。
第三章 开题结果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开题报告论证意见分为“同意开题”和“不同意开题”。
(一)2/3(含)以上专家“同意开题”,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博士生,可在3个月内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则随下一级开题。第三次开题仍未通过者,将终止其学业,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开题通过时间至论文答辩时间距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不足1年半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 开题通过后,如更改学位论文题目,经导师同意,由博士生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变更申请表》,经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院审批后:
(一)属于学位论文题目个别修饰词变化的,可对学位论文题目进行变更,无需重新开题;
(二)属于研究方向或主要研究内容和工作量变化的,按照学位论文开题程序重新开题,论文工作时间从重新开题通过之日起计算,答辩时间相应顺延。如未重新组织开题论证,则学位论文不得参加后期的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开题报告论证会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组织开题。
第十三条 因在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等无法返校按期进行开题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进行远程视频开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
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