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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日期:2025-01-06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服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求,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是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资源条件、招生计划、师资水平等因素,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或拟重点建设(博士点)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的工作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博士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博士生导师负有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坚持以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培养条件和指导经验为依据,突出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要求,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实行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分离。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在博士生教育指导方面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工作安排。

(二)积极参与学校授权点申报与评估、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实践平台建设等工作。科学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为博士生开设高水平课程或专题讲座,编写高质量博士生教材。

(三)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指导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严把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质量关。

(四)鼓励、指导并资助博士生参加中外联合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注重对博士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既要做学业导师又要做人生导师,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融合,始终关心博士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基本权利

(一)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博士生教育管理,对与导师和博士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在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选择所指导的博士生,有权自主安排所招收博士生的培养工作。

(三)对博士生奖助学金评定、联合培养、学术交流、项目申报、优秀博士论文评选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

(四)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有权向所在学院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因难,无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环节)或学位论文的博士生,导师有权根据博士生实际情况,提出延期毕业、肄业或退学等处理意见。

(五)与指导的博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且难以调和时,有权向学院和学校提出解除与博士生指导关系,经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在博士生培养和指导方面,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并得到明确答复。

第三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师、柔性引进人才或兼职教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1次,直聘博士生导师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潜心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切实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二)首次申请者年龄距学校人事处规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截止招生当年91日,下同),其中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学校从严控制副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博士生导师。

(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45周岁以下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已受聘我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硕士生导师,以第一导师身份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承担1门次及以上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紧跟学科前沿领域发展趋势,取得过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研究方向和科研成果与所申请学科契合(具体由博士点所在学院考量)。

(六)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博士生指导团队。

第九条 近五年学术成果同时满足(一)(二)项要求

(一)科研项目

学术成果

具体要求(满足其一)

科研项目

(以项目任务书为准下同)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项目1项。

2.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及以上或相当级别项目1项。

3.主持单项合同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1项。

(二)发表论文

学术成果

具体要求(满足其一)

发表论文

1.在《Nature》或《Science》子刊发表学术论文。

2.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SCI一区1篇/SCI二区2篇/SCI三区3篇,或TOP期刊3篇,或中文EI源期刊3篇)。

3.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且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西安石油大学为完成单位。

第十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向博士点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提交《西安石油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二)评前公示

学院对申请人简况表、申请表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请资格。

(三)审核推荐

学院成立评审专家组,对评前公示无异议者进行资格审核,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的,确定为拟推荐人选并排序。拟推荐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四)材料复核

研究生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推荐人材料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退回学院核实,复核通过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审定与公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的,审定为博士生导师,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直聘为博士生导师。

(一)两院院士及增选有效候选人;

(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四)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或近五年主持2项国家级项目;

(五)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

(六)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学校和个人均有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第1,西安石油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七)调入我校前,在原单位已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且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其所在学科与我校相关博士授权学科相同或相近;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直聘为博士生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 为健全博士生导师评聘分离和岗位动态考核机制,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激发博士生导师队伍活力,服务学科建设,学校实行博士招生资格年审制度

第十 博士招生资格审核主要从师德表现、培养质量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及学科建设规划,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博士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对博士生导师的学术成果、科研经费等提出具体要求,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 博士招生资格审核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在每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前完成。

第十 教授职称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不超过2名;副教授职称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不超过1名,每名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生总数不超过8名。博士生导师首次招生限招1名。

第十 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

(一)距学校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院士不受限制);

(二)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不超过学校限额

(三)不存在因录取不报到、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毕业等原因流失博士生情况。

十七 满足下表科研项目、学术成果及配套经费要求者可向学院提出招生资格审核申请

审核条件

具体要求

科研项目

(满足其一)

1.有主持在研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不含各类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开放课题)。

2.有主持在研单项合同经费5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且近三年累计科研经费不低于150万元。

3.主持的国家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且近三年累计纵向科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或纵横向科研经费不低于150万元

学术成果

(满足其一)

1.近三年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被SCI或中文EI源期刊收录不少于2篇;

2.近三年获国家级科研奖励(学校和个人均有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西安石油大学为完成单位。

配套经费

按照学校要求向博士生发放科研补助。

十八 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院提交《西安石油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未参加招生资格审核或招生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招生。

(二)学院严格按照学校和学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教授委员会审议,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西安石油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结果汇总表》及申请材料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审核程序和结果进行复核,发现问题予以退回,由学院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核通过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十九 引进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被直聘为博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2年内可免于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二三级教授距学校人事处规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延聘时间),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及学院相关要求,且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层次项目,因学科建设需要,可向学院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限破格1次),但最多不得超过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 首次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提出招生资格申请

第二十 学校和学院面向全体博士生导师定期开展研究生教育政策制度、研究生学术指导能力、学术道德和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培训,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企)业实践提升导师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二十 出现下列情之一,至少暂停招生资格1年。

(一)无故不接受学校或学院安排的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

(二)未参加招生资格审核或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

(三)不遵守学校博士生招生培养规章制度,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

(四)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出现1“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3年内出现2“存在不合格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

第二十 出现下列情之一,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违反师德师风规范,存在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二)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法律处分;

(三)在招生、培养或教学科研方面存在徇私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

(四)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1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5年内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五)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

以上情况由学院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结论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 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单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教授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十六 被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博士生导师申请,正在指导的博士生由学院妥善安排。

二十七 博士生和导师指导关系确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因公出国、出差1年以上(1年以内可指定导师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导师职责)及其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导师的,可选择其他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由导师或博士生提出变更申请,学院在审核接收导师承诺落实培养计划、助研配套经费的基础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导师无法自行履行申请程序时,由学院代为落实导师变更和博士生交接工作。

二十八 兼职博士生导师相关学科有重大影响且在学校聘期内的兼职教授中遴选,遴选条件和程序与校内教师一致。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担任第一导师确因学科建设需要担任第一导师的,学院至少指定1名本学科校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协助指导。

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指导博士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年限招1人,累计在读人数不超过3人。

第六章 资格条件界定与说明

第三十条 SCI收录期刊及分区依据中科院大类分区执行,不含中科院预警期刊。

第三十一条 要求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含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限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必须正式见刊(含网上全文检索)。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石油大学,但校外兼职人员或论文见刊时非本校在岗人员的除外(此要求亦适用于其他学术成果)。

论文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为不同教师的,认定该论文为第一作者发表。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仅以自然排序在前的认定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第三十二条 办法中科研奖励是指政府或部委颁发的科研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人文社科奖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博士生导师遴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一律不得参与评审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三十 在博士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中,凡舞弊作伪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博士生导师遴选或招生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 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承担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任务者,在博士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西安石油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试行)》(西石大研【201940号、西石大研【202310号)《西安石油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西石大研【201920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