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学校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认定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既非固定专业技术职务,也非终身制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项目导师、调入导师、人才导师和校外特聘导师在内的第一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遴选与认定。
第四条 导师遴选与认定坚持以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和培养条件为依据。遴选与认定仅限在我校已获批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内开展,每年1月进行。
第二章 遴 选
第五条 遴选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和法规,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恪守学术道德,潜心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
(二)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截止申请当年8月31日)。
(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趋势,取得过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
(四)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保证硕士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条件。
(五)具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硕士生经历。
(六)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
第七条 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一)学术学位导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学位导师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受聘我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申请人科研成果达到我校相应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业务条件中的学术研究成果要求。
(二)主持校级(不含)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或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合同规定期限内)。
(三)受聘我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人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指导硕士生为第一作者),西安石油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副导师为第二作者,所协助指导的硕士生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经被协助导师同意后也予以认可,下同。
第九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提交《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院推荐
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教授委员会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的,确定为拟推荐人选。公示7天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排序)、申请表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者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若发现问题由学院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导师。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原则上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导师
我校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满足以下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可认定为项目导师:
(一)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万元)的横向项目。
(二)近3年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本人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指导硕士生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项目导师在项目合同规定起止时间内具备招生资格(合同规定结题时间须在招生当年8月31日以后)。
第十二条 调入导师
调入我校前已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可在相同或相近学科、类别或领域提出申请,提供聘任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如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等),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可认定为调入导师。
第十三条 人才导师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引进时即被聘为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主持在研科研项目(有到校经费)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可认定为人才导师。
第十四条 校外特聘导师
学校聘任的特聘、兼职或客座教授,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并落实校内导师作为副导师,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可认定为校外特聘导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学术学位导师同时具备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资格,专业学位导师仅具备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资格。
第十六条在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认定中,凡舞弊作伪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认定资格或硕士生导师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承担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任务者,在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认定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西石大研〔2014〕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