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健全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根据《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按指导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按人事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试行)》中各类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副导师、校外兼职导师管理按照学校《研究生副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其首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导师遴选与聘任分离,根据招生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导师进行聘任。聘任坚持以师德表现、培养质量、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为导向。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安排。
(二)加强硕士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硕士生正确认识世界和国家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引导硕士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硕士生思想政治素质。
(三)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启迪硕士生创新思维,加强硕士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四)参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硕士生培养方案制(修)订、教育教学改革、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教学科研实践平台建设等工作。承担硕士生教育教学任务,为硕士生开设高水平课程或专题讲座,编写高质量教材。
(五)参与硕士生招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生源,提高生源质量。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参与硕士生招生考试监考、命题与评卷、复试与录取等有关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选拔优秀硕士生。
(六)遵循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硕士生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硕士生实践与科研活动,培养硕士生的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定期与硕士生沟通交流,做好阶段性考核和指导工作。
(七)支持和指导硕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为硕士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指导硕士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支持和指导硕士生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应用。
(八)指导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严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评审和答辩质量关,并做出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
(九)注重对硕士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关心硕士生生活和身心健康,引导硕士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促进硕士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基本权利
(一)参与学校硕士生教育教学管理,对与导师、硕士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参与硕士生招生工作,发挥在硕士生选拔录取中的重要作用。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有权选择拟指导的硕士生。
(三)对硕士生奖助学金评定、联合培养、学术交流、项目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享有推荐权。
(四)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安排所招收硕士生的培养工作,对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检测、评审、答辩及学位申请等环节,具有建议和否决权。
(五)所指导的硕士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环节)、学位论文的,有权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延期毕业、肄业或退学等处理意见。
(六)与所指导的硕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且难以调和时,有向学院和学校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权利,经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在硕士生的教育教学和指导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三章 招生资格年度审核
第八条 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于每年3月进行,审核通过者予以聘任,具备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九条 审核内容
学院应结合学科、类别或领域特点,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一)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硕士生培养条件。
(四)硕士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 审核结果
(一)正常招生。
(二)减少招生指标。
(三)暂停招生资格。
(四)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师生指导关系确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退休、解聘、调离、健康原因或因公出国、出差1年及以上(1年以内者可指定导师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导师的,经转出导师、硕士生和接收导师三方协商同意后,由转出导师或硕士生提出变更申请,接收导师承诺落实培养计划,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导师无法自行履行申请程序时,由学院代为落实导师变更和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约谈、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少招生指标:
(一)《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减少招生指标的。
(二)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同一年出现2篇及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检测未通过的。
(三)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同一年出现2篇及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答辩未通过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至少暂停招生资格1年:
(一)不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硕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或教学科研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不承担学校或学院安排的硕士生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不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四)学校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离岗或连续出国1年及以上无故未归的。
(六)不按要求参加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
(七)3年内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累计2篇未通过双盲评审的。
(八)《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期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暂停招生资格的。
(九)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招生资格但仍具备培养条件的,可继续指导现有硕士生直至其毕业,暂停招生期间不得招生。
暂停招生期满,经个人申请,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导师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导师申请,正在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负责安排其他导师指导:
(一)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相关处理的。
(三)连续3年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
(四)非生源原因,连续2年未招收硕士生的。
(五)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或教学科研方面存在徇私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不履行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硕士生的。
(七)《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期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取消导师资格的。
(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资格由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决定。取消导师资格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调离我校拟继续担任导师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并落实校内副导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交叉培养、跨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生,有关规定按照《西安石油大学跨学科(类别)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导师团队建设,鼓励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和导师组制。学院要加强导师团队和梯队建设,鼓励青年博士教师作为副导师参与硕士生培养。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培训体系,面向全体导师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政策、学术指导能力、学术道德和师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导师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增导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及测评,培训合格后予以聘任,首次招生指标不超过2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负责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学院负责常规培训。学院须在每年12月将本单位年度导师培训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五条 导师在遴选与认定、聘任及管理、研究生教育教学评奖评优等事项上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反馈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学院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认定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院答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导师聘任及管理中,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西石大研〔2014〕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