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和科研团队的培育与建设,充分发挥中青年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规范研究生副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副导师”)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导师,是指协助第一导师(以下统称“导师”)指导研究生开展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校内在职在岗教师。副导师遴选工作于每年3月进行。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遴选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和法规,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恪守学术道德,潜心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切实履行副导师职责。
(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副导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副导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作为导师完整指导过一届学术学位硕士生。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能够协助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副导师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向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审查
学院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副导师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将审核通过的副导师名单反馈至相关学院,学院在“研究生教育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应与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履行指导职责,完成导师委托的具体工作。
(二)应对研究生指导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了解、掌握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及时给予研究生帮助和指导,并定期向导师反馈。遇突发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导师。
第六条 基本权利
(一)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享有署名权,学术成果署名由导师、副导师及研究生根据成果的贡献度共同协商决定。在满足学校与学院相关要求基础上,经导师同意,副导师署名第一、学生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学术成果也予以认可。
(二)其他权利和待遇,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学院、导师与副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自行约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院是副导师管理的责任单位,导师是副导师工作的主要考核人,学院要加强对副导师的指导与管理,使副导师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 学院应创造条件,加强副导师培育。副导师工作经历将作为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副导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副导师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导师申请:
(一)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相关处理的。
(三)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或教学科研方面存在徇私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五)不履行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六)不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副导师不具备独立招收相应研究生的资格,每年协助指导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名。副导师选配工作须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完成,每名硕士生只能选配1名副导师,每名博士生最多可选配2名副导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副导师遴选中,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承担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学院应结合学科、类别或领域特点,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副导师遴选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