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管理,提升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导师,是指因学科建设与硕士生培养需要,协助校内第一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共同指导硕士生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兼职导师选聘坚持按需设岗、严格标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选聘工作一般于每年3月进行,原则上仅选聘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兼职导师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每年协助指导硕士生不超过2名。
第二章 选聘原则
第四条 兼职导师的选聘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硕士生教育改革发展,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充实并优化导师队伍,保证和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五条 兼职导师原则上应是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或有科研合作的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等任职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章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选聘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和法规,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恪守学术道德,身心健康,能切实履行兼职导师职责。
(二)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指导硕士生专业实践。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取得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从业资格;或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硕士学位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五)满足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兼职导师选聘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兼职导师申请表》,经工作单位和导师同意后,向学院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遴选
学院从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及指导能力等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兼职导师遴选标准。兼职导师推荐名单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研究生院将审核通过的兼职导师名单反馈至相关学院,学院在“研究生教育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并根据学校统一制式颁发聘书。
第四章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工作安排。
(二)协助导师制定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和撰写工作;参加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
(三)根据硕士生培养需要,开设相关学科领域课程或专题讲座。
(四)为硕士生提供专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条件或经费。负责做好硕士生校外实践的指导、考核及管理工作。
(五)为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体系优化、实践课程教学等方面建言献策。
(六)重视硕士生的日常管理,关注硕士生身心健康,对其专业实践、学位论文进展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与导师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 基本权利
(一)享有“西安石油大学兼职导师”荣誉权和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术成果署名由导师、兼职导师及硕士生根据成果的贡献度共同协商决定。
(二)享有在相关学科、类别或领域联合申报项目、奖项等权利。
(三)其他权利和待遇,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聘任学院、导师和兼职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自行约定。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院是兼职导师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兼职导师的选聘、教学、管理及考核等。学院须与兼职导师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须对拟聘任的兼职导师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硕士生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学院应采用多种形式对在岗兼职导师开展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并建立培训台账。
第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与兼职导师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硕士生教育教学水平、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兼职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期满后,导师和学院应结合师德师风、履行职责、培养质量、参加培训等情况,对兼职导师进行聘期考核,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内外双导师建设,在学位论文开题前,为专业学位硕士生配备兼职导师。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兼职导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兼职导师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相关处理的。
(三)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或教学科研方面存在徇私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不按要求提交聘期考核材料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协助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六)不履行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硕士生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八)疏于指导,导致硕士生在校外实践过程中出现稳定安全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聘期结束或被取消兼职导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以“西安石油大学兼职导师”名义参加任何活动。聘期内被取消兼职导师资格的,所在学院须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兼职导师选聘中,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学院须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兼职导师选聘条件与考核细则(须明确学术成果数量、等级或其他相关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